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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轮胎消费税利好行业发展

 

         中国橡胶网讯 11月25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《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﹝2014﹞93号),取消汽车轮胎税目,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。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呼吁了21年的“取消斜交胎和摩托车胎消费税”终于有了结果,并引发了轮胎行业板块股市上涨。无疑,也给身处美国轿车及轻卡胎双反、复合橡胶标准生胶含量下调双重打击下的轮胎行业带来一定的利好。
        “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的消费税政策,在当今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明显不适应了,斜交胎征收消费税是极不合理的。取消斜交胎3%的消费税,有利于轮胎企业增加自我积累和进行技术改造,提高抗风险能力。”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原秘书长蔡为民认为,“尽管当前斜交胎产量已经很低,但在特定市场仍有需求。限于轮胎结构、作业环境和客户需求,有些环境下子午胎还无法代替斜交胎,尤其是农业和林业机械轮胎、工业车辆轮胎、特种车辆轮胎(主要是军品轮胎)等。所以,我国的一些知名轮胎企业还保留有斜交胎产品。”
        据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统计,2013年的48家轮胎会员企业中,仍有26家企业生产斜交胎,全年产量达3943万条。2014年前10个月,产量达3479多万条。
        蔡为民表示,2001年国家取消了子午胎消费税,为子午胎的发展大大减负,这之后迎来了子午胎的高速发展,也为中国成为世界轮胎大国奠定了基础。虽然斜交胎的产量比重远低于子午胎,但是在特定行业和特定用途,斜交胎仍是不可缺少的产品。由于目前绿色轮胎等高性能子午胎已经成为行业的发展方向,因此,取消斜交胎消费税企业也不会再盲目发展斜交胎,这部分效益可以使企业有能力进行技术升级,提高斜交胎的产品质量和性能。
       据悉,消费税的取消,也给轮胎行业股市带来了利好。在沪深两个市场,除双钱股份因筹划重大事项12月1日停牌、S佳通下跌1.48%、赛轮股份(没有生产斜交胎产品)下跌0.97%外,12月1日休市时,其他3支股票均上涨2%以上,其中风神股份上涨2.60%;青岛双星上涨2.36%;黔轮胎A上涨2.27%。
      “摩托车轮胎取消消费税消息一出,很多企业就电话咨询。可以说,我们是受轮胎行业拖累了20多年,现在终于有了结果。”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力车胎分会秘书长杨灿光说,“20多年来,协会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,多次向国家税务总局、财政部写报告,要求取消摩托车轮胎的消费税。”
       杨灿光介绍,近两年,三轮和四轮摩托车、电动车是的市场热销品种,受到了农民的普遍欢迎,对配套车胎的数量和新规格需求也越来越多,预计未来几年还会保持供求两旺的局面。另外,休闲娱乐产品,如游乐场玩车、滑板车、沙滩车、卡丁车、割草机等小全地形车轮胎,以及运动型自行车胎等新产品也成为广大消费者的新宠。但因为这些产品都要缴纳消费税,或者各地征收消费税不统一,给企业带来了压力和混乱,也造成市场的不公平。
       据了解,2007年,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[2007]723号文件,对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予以批复。滑板车、沙滩车、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时速较低,不准上牌照、不允许上道路行驶,与一般意义上的汽车或其他机动车有所不同,且其轮胎按照小轮径农用轮胎的标准和工艺开发生产,对于这类车辆的轮胎,如果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,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。如果不能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,则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,不征收消费税。杨灿光说,由于没有关于小全地形车胎的国家标准,各省执行该批复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,所以出现了对小全地形车轮胎消费税执行不一的状况,有的省份征税了,有的省份没有征税。
        杨灿光认为,消费税的取消不仅有利于力车胎行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,而且由于各省对小全地形车轮胎消费税执行不一的状况也随之消失,有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休闲娱乐产品用车胎的发展。
       业内人士认为,虽然本次取消消费税的轮胎(包括摩托车轮胎)产品产值在全行业中所占比例不大,但这些产品都是特定领域和特定市场不可缺少的产品,也都面临产品进一步升级的需要,因此,取消消费税可以提升这些产品的质量和性能,使其更好地为特定应用领域服务,并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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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汽车轮胎消费税演变历史
      1. 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。
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39号),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颁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,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征汽车轮胎消费税,税率10%。
该税目征收范围是指用于各种汽车、挂车、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、外胎。税目征收范围包括:(1)轻型乘用汽车轮胎;(2)载重及公共汽车、无轨电车轮胎;(3)矿山、建筑等车辆用轮胎;(4)特种车辆用轮胎(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、沙漠等高越野轮胎);(5)摩托车轮胎; (6)各种挂车用轮胎;(7)工程车轮胎;(8)其他机动车轮胎;(9)汽车与农用拖拉机、收割机、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。
      2. 自2001年起子午胎免征消费税
2000年12月28日 ,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《关于调整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 (2000 )145号)。自 2 0 0 1年 1月 1日起 ,对“汽车轮胎”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,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,其它轮胎继续按 1 0 %税率征收消费税。
      3. 2006年4月1日起斜交胎消费税由10%税率下调到3%
2006年3月20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《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6]33号),2006年4月1日起斜交胎消费税由10%税率下调到3%。
     4. 2010年12月1日起,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再征收消费税
2010年10月19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》(2010年第16号公告),农用拖拉机、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39号)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“汽车轮胎”范围,不征收消费税,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。